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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硕佳分享重点区域 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》

发布时间:2021-12-15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88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合肥硕佳分享重点区域 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》提出,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,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,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。近年来,通过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,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,2020年秋冬季,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汾渭平原细颗粒物(PM2.5) 浓度比2016年同期分别下降37.5%、35.1%,重污染天数分别下降70%、65%,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、幸福感明显提高。秋冬季攻坚虽取得积极成效,但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还不稳固,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仍高发、频发,既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也直接影响“十四五"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完成。   

2021年是“十四五"规划开局之年,上半年“两高"行业产品产量、煤炭消费量等出现明显反弹,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 大。要充分认识2021-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精准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,通过在重点区域持续开 展秋冬季攻坚行动,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,为“十四五"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好局、起好步。   

 

总体要求:   

全面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,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 PM2.5浓度为主要目标,突出精准治污、科学治污、依法治污,坚持方向不变、力度不减, 抓住产业、能源、运输结构调整三个关键环节,坚决遏制“两高" 项目盲目发展,有序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,加快实施大宗货物运输“公转铁",深入开展钢铁行业、柴油货车、锅炉炉窑、挥发性有机物(VOCs)、秸秆禁烧和扬尘专项治理。   

 

实施范围:   

考虑各地秋冬季大气环境状况和区域传输影响, 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范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“2+26"城市和汾 渭平原城市基础上,增加河北北部,山西北部,山东东、南部, 河南南部部分城市。具体为:北京市,天津市,河北省石家庄、 唐山、秦皇岛、邯郸、邢台、保定、张家口、承德、沧州、廊坊、 衡水市,雄安新区,定州、辛集市;山西省太原、阳泉、长治、 晋城、大同、朔州、晋中、运城、忻州、临汾、吕梁市;山东省 济南、淄博、枣庄、东营、潍坊、济宁、泰安、日照、临沂、德 州、聊城、滨州、菏泽市;河南省郑州、开封、洛阳、平顶山、 安阳、鹤壁、新乡、焦作、濮阳、许昌、漯河、三门峡、南阳、 商丘、信阳、周口、驻马店、济源市;陕西省西安、铜川、宝鸡、咸阳、渭南市(含韩城市)及杨凌示范区。   

 

主要目标:   

秋冬季期间(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),各城市完成 PM2.5平均浓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。   

 

完善监测监控体系:   

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, 各地要按照《“十四五"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 能力建设方案》要求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 VOCs 监测,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,并在区域内共享。   

 

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:

将涉 VOCs 和氮氧化物的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,覆盖率不低于工业源 VOCs、氮氧化物排放量的65%,完成重点污染源大气主要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安装 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;对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检查,对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、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问题要及 时严肃查处。鼓励企业安装治理设施工况监控、用电(用能)监 控、视频监控等。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,建立以机动车 排放为重点,涵盖非道路移动机械、船舶等的移动源监测体系, 2021年12月底前,各地在划定的低排放控制区开展非道路移动 机械排放监测,完成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规划,推进交通空气 质量和流量监测。 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,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 量;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“双随机、一公开"监督抽查,2022年3月底前,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、 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。   

 

强化考核督查和执纪问责:   

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、环境问题突出,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。结合第二轮中央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,重点督察地方党委、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、慢作为以及“一刀切"等乱作为,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,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、机动式专项督察。 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 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。秋冬季期间,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降尘量监测结果;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 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(AQI)持续 “爆表"的城市,下发预警通知函;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,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。发现篡改、伪造监测数据的,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, 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。